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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和保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科研攻关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0-03-17 09:35 点击: 1122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和保障

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科研攻关的通知

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持证单位,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机构等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加强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管理,全力满足疫情防控科研攻关重大需求,科技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验动物管理和保障工作的通知》。现将贯彻落实科技部通知要求,做好河北省实验动物管理和保障工作的具体措施通知如下。

1.严格实验动物行政许可管理。实验动物,是指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科技部《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具体要求,授权省级科学技术行政机关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印制、发放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生产实验动物、使用实验动物,必须符合实验动物管理的规定并依法取得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的实验动物许可证。未取得省科技厅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或使用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和使用。严禁没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非法提供科研实验用动物,严禁没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非法开展动物实验,强化实验动物对疫情防控科研攻关的有效支撑和科学验证。

2.严格实验动物生产管理。持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要加强对实验动物生产设施的维护、实验动物生产过程的管理和实验动物质量的把控,积极对接新冠肺炎科研攻关对实验动物的需要,做好实验动物生产供应和实验动物质量检验工作,确保实验动物依法依规生产、实验动物设施稳定安全运行、实验动物质量符合技术标准、实验动物依法供应和严格登记。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加快规模化生产能力建设,按需提升产能,为抗疫科研攻关、药物开发、疫苗研制等提供充足的实验动物保障。

3.严格实验动物使用管理。使用实验动物开展相关科研实验,应当使用背景明确、来源清楚、质量合格的实验动物,严格实验动物许可证登记、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查验和实验动物等级和品种数量登记,严格实验动物设施管理,严格在相应生物安全等级的实验室及环境条件下开展实验,严格遵守动物实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预防管理措施和实验防护措施,确保动物实验伦理审查、福利保障、实验过程、实验数据等管理规定和要求的切实贯彻落实。实验动物使用单位要加大对新冠肺炎防治相关药物、疫苗攻关用实验动物模型研发工作的支持,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对实验动物的使用,促进动物模型资源共享与实验数据共享。

4.严格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全流程管理。持有使用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实验动物,要认真查验实验动物供应单位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和本单位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做到“三证真实有效”,并对“三证”信息和实验动物的品种数量、出库日期、经办人等进行严格登记。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供应实验动物,要认真查验采购单位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及有关信息,主动出示本单位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并严格登记“三证”信息、实验动物品种数量、进库日期、经办人等信息。实验动物的实验使用过程,要认真登记实验动物使用单位、使用人员、开展的实验项目、使用的实验动物品种及数量、实验结束后对使用实验动物的事后处理等信息。实验动物流程管理登记资料要及时收存归档,确保实验动物及动物实验全流程真实可靠有记录,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强化生产、运输、使用各环节消毒灭菌工作,严格执行实验动物检疫制度,确保实验动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5.严格实验动物尸体、污染物、废弃物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实验动物持证单位要根据开展的动物实验项目情况及其不安全特性,严格按照实验动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实验动物尸体、污染物、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科学存放、交相关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严格进行登记和监督检查。对于存在微生物、化学污染的动物尸体或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妥善措施,及时进行安全可靠的无害化处理,防止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公共卫生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实验动物逃逸及病原体扩散,确保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的安全可控。严禁实验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

6.严格对实验动物相关衍生产品的管理。适应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发展的新形势,引导支持以实验动物为基础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面向科学前沿和重大需求,开展模型动物研发和培育生产,培育动物科研创新产品及其产业。加强对利用实验动物进行基因编辑、细胞繁殖、移植改造等形成动物实验相关衍生产品进行有效管控的政策措施研究,推动对动物实验衍生科研产品的科学管理。严禁经动物实验科研开发形成的衍生动物产品非正常流入非科研攻关领域。

7.加快实验动物许可证核发换发审批。对因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科研攻关需要申请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的,或者需要增加实验动物生产品种或增加实验动物使用品种申请换发新的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的,省科技厅加强指导,随时受理,加快审核,快速审批,实行“特事特办、容缺先办”,在不存在主要问题的情况下及时给予行政许可和核发换发实验动物许可证,所缺材料允许后期补全,全力满足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任务的需要。

8.建立疫情防控实验动物相关单位跟踪服务制度。省科技厅贯彻落实“同舟共济、精准服务”的责任担当和工作原则,主动跟踪、发现疫情防控中的紧迫需求,及时掌握与疫情防控相关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情况,建立与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实验动物生产供应单位和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使用实验动物单位的联络沟通机制,加强对疫情防控相关实验动物生产保障单位和实验动物使用单位跟踪指导和定向重点服务,及时研究解决问题,保障实验动物保质保量供应,确保实验动物在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应用中的科学有效和安全可控。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