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关于开展河北省中小微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
冀商服贸字〔2020〕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信局、人社局、税务局、外管局中心支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商务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鼓励“小企业”发挥“大动能”,支持中小微服务外包企业迅速恢复生产和经营活动,推动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加快转型升级,经省有关7部门共同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我省中小微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平台)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推动全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便利居民生产生活和促进民生消费需求为出发点,聚焦省内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城乡居民生活公共服务的中小微企业(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在全省范围内认定一批具备“专精特新”特点的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平台,激活产业供应链条活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申报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备案登记,且在2020年5月31日前登录河北省服务外包平台注册并如实填报相关数据的服务外包业务类企业或平台经营者(注册网址:http://fwwb.hebatis.org/o_srv/main.jsp);
(二)承诺诚信经营,近三年或近期(成立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在进出口、财务、工商、税务、外汇、海关、知识产权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从事在岸外包和城乡居民生活公共服务、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型企业;
(四)经营离岸外包业务、年经营额连续三年超过5万美元(含)的工业和服务业中小微企业;
(五)为便利城乡居民生活、畅通供销渠道,以互联网或其他模式为城乡居民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年经营额连续三年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新注册的中小微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企业;
三、认定程序
评审认定采取网络申报和评审方式进行。申请评审的企业将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制作成PDF版用于申报,纸质版材料由企业存档备查。
(一)企业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当于2020年6月15日前向所在市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企业申报材料PDF版。
(二)各市初审。各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信、人社、税务、外管等相关部门(下同)负责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推荐至各市商务部门;各市商务部门负责本市所有申请企业的材料汇总及平台注册信息的初审工作,并以正式文件推荐至省商务厅。
(三)综合评审。省商务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认定标准组织相关领域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同时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现场复查,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网络公示。
(四)结果评定。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人社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联合认定(有效期三年)。
(五)经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平台)因调整、分离、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个月内,向省商务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四、申请材料
(一)《河北省中小微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平台)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三)申请企业简介、主营业务与运作流程,采用的技术手段、运营模式及出口国别地区;
(四)营收证明扫描件(近三年和2020年一季度的服务外包合同、外汇收入结汇单、记账凭证、收入发票等);
(五)企业获得各种资质、认证(仅资质和认证,不包含奖励及荣誉)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工作要求
请各市商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初审工作,正式推荐文件及企业申报材料(PDF版、刻制成光盘),请务必于2020年6月30日前寄至省商务厅。联系人:张皎月、赵丽伟;联系电话:0311-87909627/87909192。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河北省商务厅。
附件:1.河北省中小微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平台)申请表
2.服务外包定义及分类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