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融动态  >  政策聚焦

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特派员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1-10-26 18:02 点击: 1770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特派员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冀科区〔2021〕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技特派员工作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97号)和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河北省科技特派员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22日

河北省科技特派员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特派员工作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落实,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97号)和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特派员工作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通过支持市县科技创新及科学普及专项资金安排的,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开展、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和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站(室)”)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特派员和工作站(室)是指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经由省科技厅备案的科技特派员和工作站(室)。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突出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补助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资金补助标准:

  (一)对个人工作补助。对科技特派员按照三方年度合作协议开展活动给予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万元。

  (二)对工作站(室)补助。

  1.对首次通过省科技厅备案的工作站(室)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个工作站(室)不超过5万元;

   2.对备案一年以上且在年度绩效评价中排名在全省前20%的工作站(室)给予后补助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个工作站(室)每年不超过2万元。

  第六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对个人工作补助。用于科技特派员为履行三方年度合作协议发生的必要的交通、差旅、资料印刷、图书资料购置、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支出。

  (二)对工作站(室)补助。用于工作站(室)完成目标任务发生的必要支出。购置办公设备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按规定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

  (一)合理测算补助资金需求,提出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建议;

  (二)编制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组织绩效运行监控;

  (三)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监督工作;

  (四)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九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是根据省科技厅资金分配意见按程序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条  市、县(市、区)科技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级年度补助资金分配意见,提出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二)按规定编制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开展补助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三)按要求向省科技厅提供绩效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同级科技部门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二)组织指导同级科技部门实施补助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单位职责:

  (一)规范管理补助资金支出,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二)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报送绩效自评材料;

  (三)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  资金预算及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特派员和工作站(室)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开展情况,审核各市和省直有关单位上报材料,合理测算资金需求,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按要求提出次年科技特派员个人工作补助、工作站(室)建设经费补助和工作站(室)后补助奖励资金使用和分配意见,并制定补助资金省级整体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科技厅意见,按规定及时提前告知、提前下达补助资金和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对于预算执行中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避免形成资金沉淀。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中,省科技厅按照年初制定的绩效目标,组织对补助资金进行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双监控”,根据绩效监控的结果信息,加强监督,及时纠正偏差。如确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指标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各市县科技部门要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并负责对本级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止损措施,并及时按程序向省科技厅报备。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将绩效管理结果与当年预算调整或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科技特派员在协议期内中止服务的,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应按程序将相关情况报省科技厅,并将剩余工作补助经费交回财政。科技特派员无故中止服务或拒不执行合作协议的,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应追回其全部个人工作补助经费交回财政。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单位、个人在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同一科技人员在同一年度内“三区”(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科技人才工作补助资金和科技特派员工作补助资金不重复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