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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科技政策惠企11条

发表时间: 2022-07-20 16:23 点击: 1046

一、支持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

1.企业研发费用补助

企业研发费用支出额分段累计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研发经费支出1亿元以上部分,按其支出额2%给予补助;研发经费支出在0.5—1亿元的,按其支出额1.5%给予补助;研发经费支出在0.1—0.5亿元的,按其支出额1%给予补助。

2.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企业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补助

对获得100万元以上的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且通过验收的,按照国家、省实际下达无偿资助研发经费的10%给予补助。

二、支持企业转移转化重大科技成果

4.企业引进转化先进技术补助

对上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并实现产业化的企业,经技术合同登记部门认定后,给予技术交易额2%,最高50万元的补贴。

5.企业吸纳科技成果补助

鼓励企业引进重大科技成果,我市企业作为科技成果受让方,单项合同技术交易额在2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新技术应用示范场景建设,推动新技术、新产品的示范应用。对建成新技术应用示范场景的企业,按照其建设成本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三、支持企业打造科技创新创业平台

6.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每家给予5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每家给予2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普基地、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万元和5万元的后补助资金。

7.支持创新平台提档升级

对全省评价优秀、良好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分别给予30万和2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企业创建科技型企业

8.认定科技型企业补助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农业科技小巨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等,每家给予1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对新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给予不低于20万元市级科技项目资金支持。

五、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科技奖励

9.获奖项目奖励

对获国家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和项目,分别给予15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的奖励;对获省级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和项目,分别给予30万、20万和10万元的奖励。

六、支持企业科技人员科技创新

10.扩大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

全面落实相关政策,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和项目调整权,扩大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对后补助、奖励补助等财政性项目资金,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研发活动。

11.建立科技创新容错机制

在科研项目实施中,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预定目标难以完成的,予以免责。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转化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衡水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