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工信企业函〔2020〕11号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开展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服务规范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规范评价指标(试行)》(工信厅企业〔2017〕103号)及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要求,近期省厅将组织开展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服务规范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范围
本次服务规范评价范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有效期内的示范平台、示范基地。
二、评价程序及方式
(一)自查。各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分别对照服务规范评价指标的相关内容(见附件1),主要从服务执行、服务成效、服务保障、服务能力、质量管控、需求响应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告内容要涵盖服务规范评价指标内容。
(二)核查。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及时通知相关示范平台、示范基地完善数据,提交服务规范评价材料。对评价范围内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涉企服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填写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三)抽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部分示范平台、示范基地进行抽查。
二、评价指标及材料
各指标统计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评价工作要求每月1日至10日期间填报示范平台、示范基地动态数据;1月20日前提交上年度服务规范评价材料。各示范平台、示范基地需登录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data.smehb.cn)完善基本信息、服务数据及相关佐证材料。年度服务规范评价材料包括:
1. 全省示范平台、示范基地运营情况表(见附件2)
2. 服务规范评价自查报告
3.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9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3);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评价结果
对年度不参加服务规范评价、企业服务数量不达标、用户满意度不能达到80%以上、未按时在大数据平台填报服务数据、提供虚假评价材料的不予以评价,并视情况提请研究撤销示范平台、示范基地称号;评价结果优秀的优先推荐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四、工作要求
请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示范平台、示范基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检查,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相关材料务于1月20日前报送省厅中小企业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xqyc2016@126.com。
省厅联系电话:0311-87800812、87802550
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0311-87803335
附件:1. 河北省示范平台、示范基地服务规范评价指标
2. 全省示范平台、示范基地运营情况表
3. 专项审计报告内容要求
4. 全省示范平台、示范基地名单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1月7日